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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由我所时秋芳、魏李刚律师主办的“张某与汪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并获评为 “2024年度深圳律师刑民交叉领域典型案例”。此案在复杂法律关系中精准界定了刑民责任,这一荣誉不仅是对个案成果的肯定,更是对本所刑民交叉专业领域法律服务能力的权威认证。

张某与汪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一、业务领域
二、案情简介
(一)事实部分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三、代理意见
(一)关于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
(三)关于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问题
四、案例结果
(一)一审判决结果
(二)二审判决结果
五、案例评析
六、 结语和建议
民事诉讼
(一) 事实部分
本案系一起涉澳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本律师代理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张某经第三人杨某介绍,参与“京东白条垫资返利”项目投资,并推荐汪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投入资金。汪某通过张某指定账户分四次转账,其中100万元转入张某个人账户,其余300万元转入指定的第三方账户。汪某以民间委托理财纠纷(后主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张某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张某偿还本金377万余元及利息;张某不服,主张本案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同时认为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张某对100万元投资款承担偿还责任,对汪某提出的其他300万元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二) 案件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因涉及刑事犯罪需要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
2.张某与汪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理财关系;
3.张某是否应向汪某返还投资款项。
(一) 关于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
本代理人认为,张某与汪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是民间委托理财关系(注:由于诉讼策略原因,代理词和上诉状中既未认可民间借贷关系,也未认可委托理财关系)。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但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是认定双方形成的是委托理财关系的重要证据。
首先,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汪某是在对“京东白条垫资返利”项目有充分了解并有意愿进行投资。汪某意图通过占用张某的部分投资份额参与项目投资并据此获取收益,而非借款予张某。汪某向张某转账的性质为投资款,而非借款本金。
其次,汪某向张某指定的杨某账户转入的300万元,张某并无占用,而是确实投入到“京东白条垫资返利”项目中。
再者,汪某不仅明确知晓其投入资金的具体用途,即投资“京东白条垫资返利”项目,还主动接受了按照项目收益分配方式获取收益回报的安排,该项目的收益与民间借贷关系中一般以一定比例或一定的金额有规定计算利息收益的模式截然不同,充分说明双方之间基于信任形成了合作关系的委托理财法律关系。
(二) 关于张某是否应向汪某返还投资款项的问题
本代理人认为,张某不应直接向汪某返还投资款项。
首先,张某并非该非法集资项目的组织者或发起者,而是与汪某一样,同为该项目的投资者。张某同样将自有资金投入了该项目,并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要求张某承担返还汪某投资款项的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汪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资者,在决定投资前已经充分了解并评估项目的风险及潜在收益,仍决定投资,汪某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张某同样的应自行承担投资该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汪某无权要求张某承担返还投资款项的责任。
(三) 关于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问题
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相关犯罪嫌疑人及涉案资金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涉案300万元已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流向非法集资相关账户,本案与正在侦办的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民事纠纷应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处理,应驳回该部分诉讼并移送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张某向汪某返还投资款项,不仅可能干扰刑事案件的侦查与审判,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张某与汪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且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当驳回汪某的起诉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一) 一审判决结果
张某于向汪某偿还欠款本金 3770351.34 元及利息。
(二) 二审判决结果
1、撤销一审判决;
2、确认被告与原告关于100万元的委托理财关系解除,被告需偿还100万元及利息(年利率3.7%);
3、驳回汪某对剩余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中载明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的重点难点在于认定张某与汪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论证本案涉及刑事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
民间借贷和委托理财的界限模糊,需要结合资金用途、收益分配模式综合认定。本案中,代理人从事实出发,通过对聊天记录深入分析投资者对项目、风险、回报收益模式的了解程度、分析投资人在转账时的对于资金用途的认定、受托理财方在接受投资人资金后的去向,以及投资收益的模式等,论证双方的法律关系。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上述要素与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区分。
一审法院认为汪某的资金损失并非由于犯罪行为直接导致,故判决张某承担全额的还款责任;代理人则认为汪某了解案涉投资项目并将项目资金投入刘某等集资诈骗案的资金账户,故本案与刘某等人集资诈骗案是基于同一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先刑后民原则,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了证实主张,代理人协助张某积极提供掌握的上游犯罪线索并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方式,成功得到二审法院采纳,对汪某300万投资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并将相关线索转至公安机关,减轻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在认定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后,并没有将本案全案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而是对其中部分未直接流向犯罪链条的款项要求受托理财者承担责任,对于其他能够证实涉及涉众型犯罪的资金返还请求不予支持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精准识别法律关系性质并有效衔接刑事程序。建议律师代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强化前期调查,积极掌握案涉项目的刑事线索,通过申请调查取证方式调取涉案项目的刑事材料。本案代理人在一审法院未同意调查取证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要求公安机关书面回复的形式,取得相关的刑事案件线索,对法院查清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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